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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民初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闫永波与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宇财粮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民初965号之一申请保全人闫永波,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红星农垦社区C区。被保全人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宇财粮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MA18YFQB8,住所地北安市红星农场第一管理区第二居民组。法定代表人孟召财,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闫永波与被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宇财粮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闫永波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宇财粮贸有限公司在红星农场第一管理区第二居民组的烘干塔及机器设备(包括地秤一台、输送带4个、清粮机一台)在价值27.3万元以内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人闫永波自愿以坐落于红星农场三号楼3单元402室房屋及其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闫永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保全人闫永波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二、对申请人保全人闫永波坐落于红星农场三号楼3单元402室房屋予以查封,期限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丽莉审判员  孙海峰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