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余常璧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常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33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常璧,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居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羁押,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常璧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5日,被告人余常璧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熙街车库内,趁被害人刘某未锁车门之机,将其车牌号为川XAU***的奔驰轿车内的一台华硕X555S和一张身份证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2200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和身份证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刘��。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余常璧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龙湖U城天街负一层车库内,趁被害人曹某未锁车门之机,将其车牌号为渝ACW***的保时捷轿车内的一部尼康3200相机、一部富士WIDE300型相机、一部国产相机和一台MacbookPro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上述物品价值共计3320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被盗的上述物品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曹某。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余常璧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熙街二期负一层车库内,趁被害人陈某未锁车门之机,将其车牌号为渝AKY***的奥迪轿车内的一部华为Nova2plus手机、一台联想Miix平板电脑、一瓶诗仙太白白酒以及现金1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上述物品价值共计5290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被盗的上述物品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陈某。2017年8月23日,民警在沙坪坝区沙铁村将被告人余常璧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常璧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余常璧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常璧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常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余常璧退赔经济损失10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陈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