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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浙江高瞻物流有限公司与陈登第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高瞻物流有限公司,陈登第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民初2756号原告:浙江高瞻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蚂桥)吉蚂西路1号(物流科技大楼1216-16室)。法定代表人:高成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红,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登第,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娟,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高瞻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瞻公司)与被告陈登第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红,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登第支付运输费40627.4元,并赔偿原告该款自2016年5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建德市兴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金贸易公司)因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浙0122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兴金贸易公司支付原告运输费40627.4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5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因兴金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6)浙01民终7475号终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被告陈登第于2017年3月10日之前为兴金贸易公司唯一股东,如其不能证明股东资产独立于公司,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被告为逃避债务而变更股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陈登第承认原告在本案中就原告与兴金贸易公司之间关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经过、裁判结果的事实,但答辩认为被告陈登第与兴金贸易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收支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及被告在庭审中关于其父亲陈卫忠负责业务往来的陈述,可以证实兴金贸易公司与另案(2017)浙0182民初2755号原告杭州岳先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诸岳先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存在由陈卫忠代收款项、代付费用的情形。被告提供的工商登记材料证实了兴金贸易公司与陈卫忠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约定兴金贸易公司应该季度结算租金的内容。现被告不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上述款项收付的相应公司财务凭证。凭据兴金贸易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2016年度审计报告均不足以证明兴金贸易公司的财务报表客观独立存在和审计报告已全面反映兴金贸易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况且该审计报告出具于2017年5月份,不符合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故尚难以达到被告陈登第与兴金贸易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的证明标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陈登第对已为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登第对建德市兴金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浙江高瞻物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627.4元及该货款自2016年5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5元,保全费448元,合计883元,由被告陈登第负担。原告浙江高瞻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登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玉兰?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