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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731李紧紧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紧紧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73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紧紧,男,1991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9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紧紧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德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紧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李紧紧通过QQ发布虚假销售枪支的信息及图片,戴某通过QQ与被告人李紧紧取得联系向其购买枪支,被告人李紧紧先后3次骗取戴某购枪款合计人民币8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紧紧于2016年9月9日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紧紧退缴赃款人民币8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紧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李紧紧的户籍证明及照片,QQ空间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被告人李紧紧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李紧紧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紧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紧紧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紧紧犯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将涉案赃款全部退缴,具有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综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紧紧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紧紧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