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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4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4724号原告:苏某,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区,被告:王某,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区,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苏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张卿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玲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