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4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4724号原告:苏某,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区,被告:王某,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区,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苏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张卿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玲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