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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李娜与姜云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姜云朋,刘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812号原告:李娜,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姜云朋,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第三人:刘香波,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蓬莱市,现住蓬莱市。原告李娜与被告姜云朋、第三人刘香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佳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人民陪审员  高爱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高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