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1执20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谢江红诉刘伟、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江红,刘伟,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湘0111执20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江红,女,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伟,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芳,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江红与被执行人刘伟、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966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茂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