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庆保 开设赌场 一审 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保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刑初60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庆保,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8日被灵璧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7〕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庆保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庆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庆保于2016年2月份,租用朱某某位于灵璧县朱集乡的门面房,并在该门面房内放置了分别供6人独立操作的“海洋之星”捕鱼机2台、分别可供1人独立操作的老虎机2台、可供1人操作的“东方之珠”拉球机1台供他人赌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庆保设置多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庆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至2月18日期间,被告人王庆保租用朱某某位于灵璧县朱集乡朱集街的门面房,并在该门面房内放置了分别供6人独立操作的“海洋之星”捕鱼机2台、分别可供1人独立操作的老虎机2台(一台“喜洋洋”、一台“黄金万两”)、可供1人操作的“东方之珠”拉球机1台供他人赌博。2016年2月1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朱集派出所当场查获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灵璧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扣押清单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庆保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庆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灵璧县公安局的赌博工具打鱼机二台、拉球机四台、老虎机二台、深红色账本一个、黑色主机一台、电玩盒二个、钥匙二串及人民币一千三百三十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凌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旭附: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