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三合铸锻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恒兴铸造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457号大连三合铸锻有限公司、丹东恒兴铸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连三合铸锻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恒兴铸造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连三合铸锻有限公司已取回1.5吨/h(装入量6吨改装成装入量3-9吨)电弧炼钢炉一台、20/5吨(跨度13.5米)冶金双梁吊车一台、5立方米液气罐一套(含增加的汽化器一套)和8吨装入量钢水包一个以及上述设备的附件[详见本院(2017)辽0604民初4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案件执行费100元已由被执行人丹东恒兴铸造有限公司承担,本院(2017)辽0604民初4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蔚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