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白永夫与马爱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夫,马爱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1444号原告:白永夫,男,现年68岁,回族。被告:马爱那,女,现年34岁,回族。原告白永夫与被告马爱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白永夫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详细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永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由白永夫承担。审判员 卜作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永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