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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行赔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梁启军与东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启军,东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23行赔初13号原告梁启军,男,1981年7月4日出生,现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代理人郭永锋,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德道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东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东平县西山路013号。负责人李保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贞,东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国,东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监督科科长。原告梁启军诉被告东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启军撤回对被告东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审 判 长  卜祥海审 判 员  王金慧人民陪审员  尹新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