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贵毅与冯南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毅,冯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4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刘贵毅,男。被执行人:冯南平,男。刘贵毅申请执行冯南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越执字第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5)越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冯南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南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6日作出(2015)越执字第91-1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冯南平在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越西县依洛乡上普雄民族学校建设项目全部剩余工程款。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南平在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越西县依洛乡上普雄民族学校建设项目已全部竣工,审计完毕,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应将该建设项目的尾款支付给被执行人冯南平,该建设项目尾款目前可提取2995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冯南平在本院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标的共计46万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在冯南平在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越西县依洛乡上普雄民族学校建设项目尾款299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母红霞审判员 郭仕伟审判员 马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