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段廷涛与李秋红、张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廷涛,李秋红,张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5民初3969号原告:段廷涛,男,汉族,1985年12月17日生,住郸城县。被告:李秋红,女,汉族,1985年7月25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张锐,男,汉族,1996年5月2日生,住郸城县。原告段廷涛与被告李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廷涛及被告李秋红、张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廷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4日,被告李秋红、张锐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借款到期后,被告李秋红、张锐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李秋红、张锐辩称:当初不是因为学校的事借的钱,是因为被告李秋红的父亲生病的事借的钱,当时原告通过手机转帐转给被告李秋红20000元,被告李秋红取款后给了原告4000元的利息钱。后来,从2017年4月份每个月给原告4000元,现在二被告已经不欠原告钱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4日,被告李秋红、张锐向原告段廷涛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段廷涛人民币手机转账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用于学校资金周转借款人:李秋红张锐2017年4月14日”。后原告段廷涛催要该借款未果,发生纠纷,诉至来院。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段廷涛提供的条据中,明确显示被告李秋红、张锐借了原告段廷涛20000元。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对原告段廷涛要求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段廷涛要求被告李秋红返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段廷涛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秋红、张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玲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