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显峰、李大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显峰,李大平,张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972号申请执行人:周显峰,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被执行人:李大平,男,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张桂玲,女,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周显峰与被执行人李大平、张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鄂01民终476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周显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一、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周显峰偿还借款本金258,890元;二、被执行人李大平向申请执行人周显峰偿还93,000元;三、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周显峰给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258,890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4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四、被执行人李大平向申请执行人周显峰给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93,000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4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五、向申请执行人周显峰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六、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共计12,755元,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6997元,被执行人李大平另承担5758元;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505元。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财产档案信息,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丰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