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恩与王兵点、张胜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恩,王兵点,张胜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3713号原告:赵恩,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王兵点,男,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张胜友,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赵恩诉被告王兵点、张胜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恩负担。审判员 钱士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问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