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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王绍连与刘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连,刘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民初3019号原告:王绍连,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刘惠霞,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王绍连与被告刘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38000元及支付利息8886元并支付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后,因被告刘惠霞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绍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惠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均系“借贷宝”的注册用户,2016年6月28日,被告通过借贷宝平台上发布了借款要约,原告根据该借贷要约出借给被告38000元,约定年利率24%,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惠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绍连借款本金38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绍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2元,由被告刘惠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永进人民陪审员  洪小双人民陪审员  祝熙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林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