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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湖北中都管桩有限公司与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都管桩有限公司,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3333号原告:湖北中都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顺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588230906Y。法定代表人:游书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场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29008309Y。法定代表人:曹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湖北中都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中都管桩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都管桩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都管桩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计812元,由原告湖北中都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继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