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苗杨冬诉被告张宇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杨冬,张宇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1139号原告苗杨冬,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鹿家庄村。被告张宇亮,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南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杨冬诉被告张宇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杨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