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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苗杨冬诉被告张宇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杨冬,张宇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1139号原告苗杨冬,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鹿家庄村。被告张宇亮,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南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杨冬诉被告张宇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杨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