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博兴县聚龙钢铁涂镀有限公司与王玉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博兴县聚龙钢铁涂镀有限公司,王玉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4268号原告:山东省博兴县聚龙钢铁涂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福旺板材市场五路147号。法定代表人:李井庄,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玉华,女,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博兴县聚龙钢铁涂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博兴县聚龙钢铁涂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博兴县聚龙钢铁涂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省博兴县聚龙钢铁涂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