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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5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丰县金鼎电动车配件厂与徐州鹰牌电动车有限公司、庄中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县金鼎电动车配件厂,徐州鹰牌电动车有限公司,庄中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5030号原告:丰县金鼎电动车配件厂,住所地丰县凤城镇黄庄拖修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邓允娥,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辉,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伟,丰县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鹰牌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东关开发区东大钢构北向东红绿灯东侧200米处路南。被告:庄中良,男,1968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县金鼎电动车配件厂与被告徐州鹰牌电动车有限公司、庄中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县金鼎电动车配件厂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县金鼎电动车配件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县金鼎电动车配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原告丰县金鼎电动车配件厂已预交),由原告丰县金鼎电动车配件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沈 梅书 记 员  黄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