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刘志龙、刘志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龙,刘志君,何玉强,孟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253号申请人:刘志龙,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刘志君,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何玉强,男,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申请人:孟秋霞,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志龙、刘志君与被申请人何玉强、孟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刘志龙、刘志君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现因本案已生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解除了申请人刘志君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为37×××60,余额为24000元。本案保全措施全部实施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