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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8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新与被告曹王雷、曹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新,曹王雷,曹瑞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8696号原告:王世新。被告:曹王雷。被告:曹瑞江。原告王世新与被告曹王雷、曹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立案。原告王世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新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原告王世新。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