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10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沈阳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沈阳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000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黎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沈阳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长 雷 雨审判员 马玉红审判员 王岩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