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执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环境保护局与罗正兴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环境保护局,罗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192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璧山区金剑路150号,组织机构代码无。被执行人:罗正兴,男性,汉族,1954年01月19日出生,住璧山区福禄镇。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2行审62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