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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小其与徐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其,徐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537号原告:李小其,女,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宁光明,谯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141109192。被告:徐雷,男,1991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其诉被告徐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其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李小其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