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小其与徐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其,徐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537号原告:李小其,女,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宁光明,谯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141109192。被告:徐雷,男,1991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其诉被告徐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其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李小其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