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4944号之一一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陈伯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陈伯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4944号之一一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负责人:陈南欢。委托代理人:游镇涛,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乔,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伯伦,男,汉族,1986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告陈伯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主动还清信用卡欠款及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38元、财产保全费182.7元,合计286.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婉慧一一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一一一书记员 李嘉濠一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