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志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刑初58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志佳,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被释放,2017年5月2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志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志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7日0时许,被告人周志佳酒后驾驶牌照×××面包车顺海港区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建国路交叉口时,撞上前方正在等信号灯的马丙军驾驶的牌照×××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损伤,马丙军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周志佳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8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指控的事实有相关书证、被告人周志佳的供述与辩解、酒精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请求对被告人周志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周志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0时许,被告人周志佳酒后驾驶牌照×××面包车顺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建国路交叉口时,撞上前方正在等信号灯的马丙军驾驶的牌照×××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损伤,马丙军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志佳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丙军无责任。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周志佳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8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志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志佳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民事调解书及交通事故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已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志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周志佳当庭自愿认罪及本案的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周志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志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董林华人民陪审员绳刚人民陪审员于永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董雪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