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东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东辽县东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辽县东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东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执行人:东辽县东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东辽县东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271,706.80元,未执行1271,706.8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