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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振文与李哲、郭瑾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文,李哲,郭瑾秋,赵伟,岳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154号申请人李振文,男,汉族,1986年3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李哲,男,汉族,1982年6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申请人郭瑾秋,女,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申请人赵伟,男,汉族,1979年12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申请人岳姗,女,汉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申请人李振文与被申请人李哲、郭瑾秋、赵伟、岳姗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财保1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查封本案被申请人李哲、郭瑾秋、赵伟、岳姗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本案执行人李哲、郭瑾秋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公园南路X号房产;查封本案被申请人赵伟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东园西路X号X幢X层X房产,现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已受理,并且对该两套房产作出保全,现本案执行完毕。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保154号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为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