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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民初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梁学芳与王端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学芳,王端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485号之一原告:梁学芳,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衡,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彬,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端华,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组。原告梁学芳与被告王端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梁学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学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学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梁学芳负担。审 判 长  杨 春人民陪审员  傅建成人民陪审员  何 浩法官 助理  王利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秋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