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民初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梁学芳与王端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学芳,王端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485号之一原告:梁学芳,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衡,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彬,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端华,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组。原告梁学芳与被告王端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梁学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学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学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梁学芳负担。审 判 长 杨 春人民陪审员 傅建成人民陪审员 何 浩法官 助理 王利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秋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