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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绪久与被申请人陈克雄、段维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绪久,陈克雄,段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财保131号申请人:胡绪久,男,1959年8月2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被申请人:陈克雄,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住荆门市高新区。被申请人:段维杰,女,1969年1月5日出生,住荆门市高新区系陈克雄之妻。申请人胡绪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克雄、段维杰银行存款人民币6684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克雄、段维杰相当于人民币陆万陆仟捌佰肆拾陆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胡绪久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绪久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克雄、段维杰银行存款人民币66846元。案件申请费700元,由申请人胡绪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