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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执1889号

兴义市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兴义市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孙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01执1889号

申请执行人:兴义市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其余略。

法定代表人:苟礼彬。

被执行人:孙林,其余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义市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孙林于2017年8月10日履行案件款6634元,2017年9月20日前履行案件款5000元,10月前履行案件款5000元,11月前履行案件款5000元,2017年12月前履行案件款11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部分。同时,申请执行人兴义市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7)黔2301执1889号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301执1889号案件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红

审判员  李 海

审判员  刘 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青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