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团风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行,团风县劳动就业管理局,熊伍花,汪世民,陈仁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5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676764668201)。负责人何彬,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熊伍花,女,1966年11月29号出生,汉族,住址团风县,被执行人:汪世民,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仁末,男,1962年11月11日出身,汉族,住址团风县,原告团风县劳动就业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73914780-1)。法定代表人曹佑明,该局局长。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团黄大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行与被执行人熊伍花、汪世民、陈仁末劳动就业管理局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民事判决书部分履行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民初6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福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