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春豫与哈尔滨融展兴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豫,哈尔滨融展兴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1717号原告陈春豫,男,1983年4月17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博通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哈尔滨融展兴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71901275X(1-1),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南工业新城松花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波,该公司销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豫与被告哈尔滨融展兴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豫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豫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春豫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董 策审 判 员 车 晓助理审判员 范晓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