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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传晶与被执行人苏三弟、杨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晶,苏三弟,杨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933号申请执行人:陈传晶,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三亚市崖城镇。被执行人:苏三弟,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三亚市崖城镇。被执行人:杨柳,女,1965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传晶与被执行人苏三弟、杨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02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芒果树赔偿款111600元),权利人陈传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履行债务10000元后,剩余债务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工商、房产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喜审判员黄立平审判员王大宝gzrx7vh6hwb0zgksfn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