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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执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余长明、余美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长明,余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长明,男,195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度假区,被执行人:余美艳,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2017)闽0782民初535号申请人余长明与被执行人余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坤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