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执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余长明、余美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长明,余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长明,男,195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度假区,被执行人:余美艳,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2017)闽0782民初535号申请人余长明与被执行人余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坤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