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4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致远汽车拖移有限公司与武汉翼达建设服务公司重庆分公司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致远汽车拖移有限公司,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257号原告:重庆市致远汽车拖移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高速路出口名门山庄旁。法定代表人:唐亮。被告: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57号田园商务大厦802、803室。法定代表人:王湘辉。被告: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一路5号扬子江商务小区4幢15-9。负责人:许杰兴。原告重庆市致远汽车拖移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致远汽车拖移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致远汽车拖移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致远汽车拖移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4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罗 涛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甘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