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杨桂明与谢敬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明,谢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3604号申请执行人:杨桂明,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谢敬辉,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63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敬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桂明5906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6元、公告费600元。经申请执行人杨桂明申请,2017年7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7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谢敬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于2017年10月1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谢敬辉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