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财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祝中艳、湖北上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中艳,湖北上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财保17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春莲,女,汉族,1961年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委托代理人:刘佳,女,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祝中艳,男,汉族,1952年12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湖北上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88号湖滨商务中心。被申请人:武汉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241号。被申请人祝中艳因与被申请人湖北上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鄂01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武汉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汉阳区汉阳大道31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阳国用(2015)第63号]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限额3079.1万元。张春莲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鄂01执异7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1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阳国用(2015)第63号]项下怡景华庭2栋8层03号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执行。祝中艳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17年10月18日,张春莲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怡景华庭2栋8层03号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春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汉阳区汉阳大道31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阳国用(2015)第63号]项下涉及张春莲所有的怡景华庭2栋8层03号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斌审 判 员 苏滨审 判 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何娅书 记 员 施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