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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万军敏与张盼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军敏,张盼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190号原告:万军敏,女,汉族,1974年3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张盼翔,男,汉族,1996年12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万军敏诉被告张盼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军敏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军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军敏负担。审判员  但志燕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