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海峰与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峰,董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3586号原告:杨海峰,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沈丘县,现住沈丘县。被告:董萍,又名宓小平,女,1964年7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杨海峰与被告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海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海峰负担。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方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