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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郑某1与郑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1,郑某2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2331号原告:郑某1,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彦,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2,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郑某1诉被告郑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某1负担575元,被告郑某2自愿负担575元。审判员  陈洽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