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曾凡东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11刑初136号公诉机关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凡东,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县,满族,小学文化,系曾家烘炉铆焊部业主。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桦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武艳波,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佳郊检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凡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晋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凡东及其辩护人武艳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曾凡东因对法院处理其与曾凡吉民事纠纷案件有异议,不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其诉求,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等非接访部门进行上访,并多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经侦查,被告人曾凡东于2017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铁西街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曾凡东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捕经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训诫书、证人杨某、隋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凡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请求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被告人曾凡东犯寻衅滋事罪予以惩处。被告人曾凡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辩解称我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去北京正常上访是维护自身权益,去中南海周边三次,没有证据证明我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罪名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1、上访是宪法和信访条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2、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曾凡东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结果。故其不符合寻衅滋事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3、本案大量的在案证据没有证明被告人实施任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4、上访(包括非正常上访)与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或公共秩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5、训诫书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综上被告人曾凡东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曾凡东上访的行为多次被拘留并劳动教养,其行为已经被处罚过多次。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曾凡东因对法院处理其与曾凡吉民事纠纷案件有异议,不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其诉求,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等重点地区非信访部门进行上访,并多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2012年3月因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等非接访部门进行上访被佳木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7年初,被告人曾凡东明知其诉求被法院审理已三级终结,便于2017年3月9日编造虚假信息,在北京一网站内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被告人曾凡东于2017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铁西街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抓获经过:证实曾凡东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现实表现是常年上访户被训诫、被行政拘留以及被抓获的时间和地点。2、佳木斯市住京信访工作组关于对曾凡东进京非访行为依法处置的函:证实曾凡东诉求已经终结,现多次到京缠访、闹访,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3、桦南县信访局证明:证实曾凡东2009年至2011年五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4年至2015年在中纪委门前非常规上访30多次。4、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训诫书:证实2009年5月14日、2011年8月12日、2013年5月21日、2013年9月3日、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曾凡东在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上访被多次训诫。5、桦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曾凡东于2009年5月14日、2011年8月12日、2016年12月7日、2017年3月11日因在北京非信访场所上访被行政拘留。6、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案件终结审查意见函:证实曾凡东诉讼案件终结,上访案件终结。7、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曾凡东于2009年5月至2011年8月五次到北京中南海及天安门周边上访,被劳动教养。8、桦南县委、县政府信访办公室文件:证实曾凡东诉求事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按法律程序办,信访部门不予立案受理。9、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证实曾凡东申请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该政府信息不存在。10、控告状网页:证实2017年3月9日新浪文化历史论坛网站转载曾凡东控告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控告书,该帖已被浏览462次。11、赔偿申请书:证实曾凡东向国家索要各项赔偿款人民币4836464.60元。12、证人隋某2证言:证实我是桦南县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到公安机关报案,桦南县居民曾凡东因为桦南县法院对其父亲遗嘱不予鉴定的事上访,遗嘱问题经桦南县法院、佳木斯市中级法院、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都已经判决了,还去北京无理上访,以缠访、闹访的形式给桦南县政府施加压力来反映他的诉求。13、证人杨某证言:证实我是桦南县就业局副局长。从2013年6月至2016年11月,我在北京接访时,曾凡东是上访老户,他总去北京上访,但每次我都通知桦南县法院的人,法院的工作人员到北京把曾凡东接回桦南县。14、证人随法利证言:证实我是桦南县法院的工作人员,曾凡东因为和他弟弟曾凡吉遗产继承纠纷和遗嘱真伪被驳回起诉,他就告桦南县人民法院。他什么时间去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我记不清了,每次都是桦南县住京人员同我们联系,然后我们到北京负责接谈劝返。15、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接访曾凡东一次,在北京南站找到曾凡东,给其3000元钱,一起回的桦南县。16、证人徐某1证言:证实我来公安机关报案,新浪论坛上有一份控告状,控告人是曾凡东,内容不属实,属诽谤行为,要求对其依法处理。17、证人宋某1证言:证实2009年5月14日,在北京看见曾凡东等10多人,不知谁说去府右街,我们就坐车一起去的,刚下车就被民警抓住了。看见我们兜里有上访材料,就给我们训诫了。18、被告人曾凡东的供述:证实我因为遗嘱继承案,三级法院不给我确认遗嘱,我就开始告桦南县法院。从2008年开始去北京上访,目的是给桦南县“画道”。给县法院施加压力,尽快解决我的诉求。我到北京市人大、政法委、高法、还有中南海上访了。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给我训诫书,但我没有签字。我就是为了让国家领导人知道我上访的事,我刚到中南海附近就让公安人员叫到派出所了。2017年3月11日在北京南站一网吧,将写好的控告信交给网吧一男子,在网上发帖,控告桦南县法院违法办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凡东为反映解决个人诉求,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关乎国家形象和国际影响重点地区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滋事,制造影响给当地党委、政府施加压力。在被劳动教养后,仍不思悔改,编造虚假信息,在北京一网站内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于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凡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彩虹人民陪审员 夏 威人民陪审员 郭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