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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7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炎与努尔敦·伊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炎,努尔敦·伊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594号原告:李炎,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努尔敦·伊敏,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地新疆乌什县,现在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服刑。原告李炎与被告努尔敦·伊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炎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努尔敦·伊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炎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620元。审 判 长 李 建 忠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孜亚克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佳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