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885、18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拉小、李艳与冯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拉小,李艳,冯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容内蒙古自治���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885、18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拉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申请执行人:李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冯卫兵��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刘拉小、李艳与冯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向被执行人冯卫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冯卫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卫兵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卫兵在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有预期应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卫兵持有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59.66万元的股权及全部分红收益,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法官:杜鹏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院印)执行长 :张立书记员 :王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