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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督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黄树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黄树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督427号申请人: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杨华,经理。被申请人:黄树峰,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住泰安市。申请人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树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30日发出(2017)鲁0902民督42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黄树峰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支付令发出后,未能在法律规定期限30日内送达给被申请人,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鲁0902民督42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0元,由申请人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 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