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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中良与被告王海清、王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中良,王海清,王丽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4256号 原告:徐中良,男。 被告:王海清,男。 被告:王丽杰,女。 原告徐中良与被告王海清、王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王海清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窦远光 人民陪审员  顾德权 人民陪审员  冯志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