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中良与被告王海清、王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中良,王海清,王丽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4256号 原告:徐中良,男。 被告:王海清,男。 被告:王丽杰,女。 原告徐中良与被告王海清、王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王海清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窦远光 人民陪审员 顾德权 人民陪审员 冯志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