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8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金辉与哈尔滨市北苑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辉,哈尔滨市北苑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8074号原告陈金辉,男,1977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被告哈尔滨市北苑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苑海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辉与被告哈尔滨市北苑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陈金辉承担。审判员 杨冀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