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989号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989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张某,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意思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本院决定全部予以减免。审 判 长 王庭汝审 判 员 唐 俊人民陪审员 李洪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