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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989号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989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张某,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意思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本院决定全部予以减免。审 判 长  王庭汝审 判 员  唐 俊人民陪审员  李洪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