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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59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元元与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慈溪老浒山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元,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慈溪老浒山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962号之二原告:刘元元,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敏,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慈溪老浒山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新都汇商务中心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84254190K。代表人:赵大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元诉被告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慈溪老浒山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元元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元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元元负担。审 判 长  杨丹丹人民陪审员  胡 璇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奕瑾 来自